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茂然(原名陳瑞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茂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茂然(原名陳瑞雍)原經法務部於
民國108年7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8年7月2日以108年
聲字第212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
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判
處罪刑後,復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
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7月8日假釋付
保護管束出監,嗣於假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12年
度上訴字第47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3罪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7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
務部於113年11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
4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
3年11月18日法授矯教字第113011914090號函、上開裁判書
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