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080號
TPHM,113,聲,308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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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紘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
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
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
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
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
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
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
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
書原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6/07/31~106/08
/02」、「103/08/01」,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
表編號1、4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
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有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7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至4所
示之加重詐欺罪(含既遂、未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加
重強盜罪,均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
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2至3所示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
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
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9月等情。另審酌受刑人犯罪
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
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
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
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附表編號1)宣告 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 行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罪) 犯 罪 日 期 106/07/31~106/08/03 103/08/01~103/08/10 103/08/10~103/08/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3259號 雲林地檢103年度 偵字第5429號等 雲林地檢103年度 偵字第542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判決日期 107/07/24 108/07/25 108/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8/23 108/09/18 108/09/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是 否 為 得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5089號 (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88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885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強盜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2罪)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8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3/08/11 106/03/06~106/03/08 106/03/10~106/03/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雲林地檢103年度 偵字第5429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 少連偵字第21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 少連偵字第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779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779號 判決日期 108/07/25 108/11/19 108/11/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48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4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18 109/04/09 109/04/0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是 否 為 得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884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568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568號 編號4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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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