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883號
TPHM,113,聲,2883,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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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偉強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849號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先前法院已准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 止羈押,但因被告原無資金供擔保,故導致期限已過,現再 向法院聲請以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新竹市○區 ○○路0號7樓之13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裁判除 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 定有明文,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 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被告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以案件未經判 決確定前尚在羈押中者為限,如已在該案判決確定移送執行 ,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 其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39號、87年 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廖偉強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上訴後由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1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 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11 3年7月18日起羈押3月,再因羈押期間屆至,認仍有繼續羈 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於113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 因本案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49號 判決撤銷刑之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開判決正本於1 13年10月8日囑託法務部○○○○○○○○送達,並由被告親自簽名 按捺指印收受,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檢察官收受,因被告及 檢察官均未上訴,嗣於113年10月28日業已確定並檢卷移送 執行中,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本院函文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案件已判決確定移送執行,自無羈押與否 、停止羈押等問題。是本件之聲請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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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