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2313號
TPHM,113,抗,2313,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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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1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韓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5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已分 別經法院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 案紀錄表可稽,爰衡酌受刑人本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 參考受刑人於調查表、意見表上之意見,就全案為整體之非 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抗告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於 111年9月至112年1月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且編號1至1 1原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經裁定後為有期徒刑5年,顯然不 利於抗告人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 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 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 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 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 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 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6年2月)以下,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及合併 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2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抗告人 本件定刑數罪前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1、2、6、9、11 所示之罪備註欄)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3至5、7至8、10所 示之罪各宣告刑,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5年4月,即原裁定應 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 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抗告人本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並參考抗告人於意見表上之意見(見原審卷第85頁)各節, 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又抗告意 旨所舉之犯罪時間(即111年9月至112年1月間,見本院卷第 15頁)以及有期徒刑4年11月(見本院卷第15頁),均非附 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即111年7月至112年3月間 )以及前揭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6年2月)、前揭內部界限 (即有期徒刑5年4月),抗告意旨上開內容,與卷內資料不 符,容有誤會。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再抗告。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9月29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08月05日 (2次)(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 111年0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0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9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36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68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690號 判決日期 1(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12年02月03日 112年02月09日 112年03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36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68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6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8日 112年03月21日 112年0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7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空白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07月14日 111年07月22日 111年07月26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60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41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8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15日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8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4月19日 112年06月13日 112年0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空白 空白 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9月29日 112年03月13日 112年01月29日 112年01月29日 (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7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59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8月11日 112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28日 112年09月26日 112年12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空白 空白 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     號 10 11 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5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2年01月11日 ~112年01月30日間某日時(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 111年07月11日~112年03月14日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6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04號等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空白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2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02月22日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空白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2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等 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03月27日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空白 備註 空白 編號11所示之罪之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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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