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侵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
陳柏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國審侵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41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的攜 帶凶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22日,3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辯護人及 檢察官的意見後,並審酌被告所犯罪行、年齡、身心健康情 形等狀況,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應自113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