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274號
TPHM,113,上訴,5274,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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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2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君旋




          
選任辯護人 陳怡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鵑



選任辯護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112年度訴字第838號,中華民國113
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15713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續字第4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暨被告蘇君旋沒收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蘇君旋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雅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和解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蘇君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陳雅鵑無罪部分)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蘇君旋陳雅鵑為夫妻關係,與蘇君宜分別為姊弟、弟媳關 係,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蘇君旋陳雅鵑均無購買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建案「○○○○」房屋(下稱「○○○○12樓房屋」)或其他不動產 供居住之計畫,竟為取得資金運用,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蘇君旋於民國106年8月 起,竟向蘇君宜佯稱:為接居住新竹之母親北上同住,蘇君 旋需資金購買「○○○○12樓房屋」並需裝潢、購置沙發等家具 事宜,蘇君旋將於3個月內即清償借款云云,陳雅鵑則在旁 附和佯稱:○○○○很貴,要兄弟姊妹借錢幫忙,二姊蘇君宜很 有錢,可向蘇君宜借錢云云,為取信蘇君宜,即於106年10 月8日邀請其母陳幸枝、胞兄蘇君凱全家以及蘇君宜至臺北 市信義區之Friday餐廳聚餐並前往參觀○○○○12樓房屋,聚餐 結束後,經蘇君凱之妻何美枝詢問陳雅鵑裝潢進度,陳雅鵑 即佯稱:房子尚未裝潢好,細節要問蘇君旋云云,後因代步 工具僅有車輛1台,遂僅由蘇君旋與蘇君凱及其等之母親陳 幸枝駕車至○○○○12樓房屋「周遭」觀看房屋外觀,蘇君宜見 聞上情因而陷於錯誤,誤信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有購買○○○○ 12樓房屋之事實,先後於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13日、 107年1月7日、107年2月2日各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 7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共計1,090萬元予蘇君旋,蘇 君旋並承諾將於107年3月13日將一併清償上開共1,090萬元 之借款及本息,至今仍拖延分文未還。
(二)蘇君旋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 知並無需為許博善辦理具保之事,竟巧立名目,於107年7月 31日向蘇君宜佯稱:中信創投集團綽號「阿善哥」之許博善 因案而需至地檢署具保,需借款30萬元,將於7日後還款云 云,致蘇君宜陷於錯誤,於同日轉帳借款30萬元予蘇君旋。(三)蘇君旋因均未如期償還上開借款,為避免事跡敗露,竟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月2日前某日,利用不知 情之刻業者,在不詳時地偽刻「姚連地」及「亞昕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事實上並無「亞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而係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章,蓋在以「亞昕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發票人(彼時「亞昕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已更名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附表 一所示「支票(影本)」正面上而偽造之,並以傳真方式傳送 予蘇君宜,且向蘇君宜佯稱:亞昕公司已經開支票給我,當 晚我會拿給你還款云云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亞昕國際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安全及信用性。
(四)蘇君旋復為拖延還款,於108年9月6日向蘇君宜佯稱:將改 以展騰公司之2,500萬元資金還款,其1,100萬元用於「反假 扣押」費用(指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相對人 陳雅鵑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其餘1,400萬元可供 蘇君宜軋票還款云云,並為免東窗事發,竟基於行使偽造準 公文書之犯意,先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文書,以不詳方式



拍照後,透過不知情之胞姊蘇君平分別於108年9月19日、10 8年9月23日將附表二所示公文書翻拍照片傳送至蘇君平、蘇 君凱、蘇君宜組成之「平凱宜」LINE群組(下簡稱為「平凱 宜」群組),供蘇君宜、蘇君凱閱覽而行使之,佯以表示蘇 君旋取得展騰公司之資金2,500萬元後,已將其中1,100萬元 作為擔保金繳納國庫完畢,其餘1,400萬元可供清償蘇君宜 ,足生損害於國家機關文書之公信力及公正性。二、案經蘇君宜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據被 告蘇君旋陳雅鵑及其等辯護人於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本院卷二第179至194頁),復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其餘本 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自均得為證據。另卷內所存經本判 決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 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㈠:
  訊據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共同詐欺取 財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98頁),此外復有下列證 據資料,足認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
(一)告訴人有於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1月4日 、107年2月2日交付被告蘇君旋40萬元、700萬元、300萬元 、50萬元,共計1,090萬元,且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並無購 買○○○○12樓房屋之計畫,甚至未購得任何不動產等事實,業 據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坦承在案(本 院卷二第28、29、19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君宜(下稱 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卷,下稱原 審717卷,卷一第441、457頁)、證人蘇君凱(原審717卷一第 481、490頁)、證人蘇君平(原審717卷一第356、371頁)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附卷 可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135號偵查卷, 下稱他3135卷,第131至13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



定。
(二)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並無購買○○○○12樓房屋之計畫,被告蘇 君旋、陳雅鵑明知於此,仍向告訴人佯稱因購買○○○○12樓房 屋需接母親北上而有購屋、購買家具、裝潢等原因,使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借款予被告2人共計交付1,090萬元等情 ,有下列事證可佐:
1、據告訴人、證人蘇君凱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蘇君旋陳雅鵑於106 年8月回新竹家裡,蘇君旋跟我說他打算要買○○○○12樓房屋 ,計畫接媽媽從新竹北上來住,當時陳雅鵑在旁還說:「我 們跟二姊(指告訴人)借錢,二姊只有1個人不用用到錢, 下周二要繳○○○路房子350萬元」,全家人都知道蘇君旋要買 ○○○○12樓房屋的事情,我們就於106年10月8日去臺北市統一 阪急百貨Friday餐廳用餐,並準備要去參觀○○○○12樓房屋, 當天凌晨時被告蘇君旋還說房子在裝潢還沒好,當天哥哥蘇 君凱就載著媽媽北上先去Friday餐廳吃飯,吃完飯準備要去 看○○○○12樓房屋,在電梯口時,蘇君凱之妻何美枝還問陳雅 鵑裝潢進度,並表示媽媽打包很久等不及了,陳雅鵑回覆稱 還沒裝潢好,但細節要問蘇君旋等語,由於當天只有一台車 無法載10個人,蘇君旋跟哥哥蘇君凱就先帶著媽媽去參觀, 我則跟陳雅鵑及其2個小孩去內湖星巴克等蘇君旋,但蘇君 旋開車來內湖星巴克的時候,說公司有事沒辦法帶我去看, 說蘇君凱跟媽媽都已經看過了,再加上一直以來我認為蘇君 旋就是在亞昕建設公司上班,我就相信確實有買○○○○12樓房 屋,我借給蘇君旋共1,090萬元,第一筆40萬元是蘇君旋表 示要表示要裝修冷氣、空調改裝,第二筆700萬元、第三筆3 00萬元、第四筆50萬元,則是說要買沙發,並稱過年後媽媽 就可以來臺北住,因此我總共借款上開1,090萬元,這期間 媽媽也因為急著搬上來,東西都打包好很久,後來蘇君旋說 房子貸4,800萬元,後來又變成4,500萬元,但蘇君旋說可以 用很優惠的價格,所以將有1,500萬元會退回去給陳雅鵑, 將可用這1,500萬元還我錢,但後來又說這1,500萬元被查到 ,必須專款專用不可匯給別人,就又沒還我錢,到後來蘇君 旋說107年7月26日要入宅,蘇君平就要我買湯圓幫他們入宅 ,但我要前往時,陳雅鵑就說蘇君旋要去岡山沒時間,我後 來又沒去,一直以來,我都沒去過○○○○12樓房屋等語(原審 717卷一第440至446頁、474至478頁)。 ⑵證人蘇君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告訴人有借1,090萬元給蘇君 旋,我有聽告訴人說的,目的是為了購買○○○○12樓房屋,有 些款項用於裝潢;我則至少在106年7月以前就聽蘇君旋就說



他已經買了○○○○12樓房屋蘇君旋表示也付房款350萬元, 陳雅鵑也在旁說需要繳款,並說告訴人很有錢且只有1個人 ,可以跟她借錢。我母親畢生心願是跟自己小兒子蘇君旋一 起住,大家都想實現媽媽的心願,我們非常信任蘇君旋,於 106年10月8日我開車載我太太、小孩以及母親到臺北Friday 餐廳用餐,主要目的是要看○○○○,吃完飯後我太太有問陳雅 鵑房子進度處理如何,我媽媽打包行李好,期待好幾個月, 但陳雅鵑當下回答「還在裝潢,細節要問蘇君旋」等語,之 後我跟蘇君旋、媽媽開車到○○○○旁邊,蘇君旋就說因為裝潢 工人沒來,鑰匙也不在身上所以沒辦法看,後來蘇君旋又說 因為他兒子考上附中,就又去附中旁邊繞一繞,107年1月2 日我也有增貸300萬元給蘇君旋,因為蘇君旋說要用在○○○○ 買椅子、冷氣這些,雖然300萬對我而言很多,但為了實現 母親的心願,且蘇君旋也說很快就會還我,我就借300萬給 蘇君旋蘇君旋說他是「亞昕高層」,是董事,之後107年7 月的時候大家也都知道要入宅○○○○12樓房屋,我就跟告訴人 說那天一定要去煮入宅湯圓,但後來告訴人帶湯圓去被拒絕 ,說改天再慶祝,後來發現根本沒買○○○○12樓房屋,我因為 這筆貸款,後面的生活很慘,被告不還錢,也不肯付利息錢 等語(原審717卷一第481至507頁)。 ⑶互核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之證述,可知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於106年7、8月間與告訴人在新竹家中有提及欲購買○ ○○○12樓房屋一事,被告陳雅鵑在旁附和因購買○○○○12樓房 屋須兄弟姊妹幫忙,告訴人單身1人有資力可以向其借款等 語,顯見被告蘇君旋與被告陳雅鵑間確有犯意聯絡,始能為 此一搭一唱而促使告訴人願借款予被告蘇君旋。且後續為使 告訴人信任有購買○○○○12樓房屋之事實,被告蘇君旋陳雅 鵑更於106年10月8日以參觀○○○○12樓房屋為由,邀集告訴人 、蘇君凱、其等母親陳幸枝全家人至臺北統一阪急百貨Fr iday餐廳用餐,被告陳雅鵑回應證人蘇君凱之妻有關○○○○12 樓房屋裝潢事宜,以及被告蘇君旋駕車至○○○○12樓房屋附近 參觀之行為,均足使他人誤信○○○○12樓房屋已經購得且正在 裝潢等情狀,足徵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共同營造已購買並正 在裝潢○○○○12樓房屋之假象,使告訴人誤以為真等事實,已 堪是認。
2、證人即告訴人及蘇君凱上開證述,復有下列LINE對話內容及 相關文書證據在卷可佐:
 ⑴告訴人於106年11月30日因誤信被告蘇君旋需款裝修○○○○12樓 房屋冷氣、空調改裝裝潢,而匯款40萬元至被告蘇君旋聯邦 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三重帳戶)乙節



,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他卷第131頁)足參,此前 ,另據蘇君平與告訴人分106年7月3日、106年10月8日間之L INE對話紀錄截圖,蘇君平拍攝○○○○房屋外觀稱「旋(按指被 告蘇君旋)○○○路 長安東路口的房子」(偵卷二第265頁)、 「旋(指蘇君旋)說要看就帶娘去看啊!大約月中點交 目 前key不在他身上,有人在趕工,應該有開門,不然就去拿k ey 我說娘說過你會在她北上看房,她很想去看,尚在施工 也沒關係,看一下就好~」(偵卷二第269頁)等訊息,可稽 於106年10月8日被告蘇君旋陳雅鵑與告訴人、蘇君凱、其 等母親等人至Friday餐廳聚餐之目的,係因其等母親欲參觀 被告蘇君旋所佯稱之已購買而正在裝潢之○○○○12樓房屋等情 ,足資證明證人即告訴人、蘇君凱上開證述,實有所據。 ⑵告訴人於106年12月13日因誤信被告蘇君旋需款購置○○○○12樓 房屋,而匯款700萬元至被告蘇君旋聯邦三重帳戶乙節,有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他卷第132頁)足參,此前,據 告訴人與被告蘇君旋LINE對話紀錄如下: ①告訴人與被告蘇君旋間於106年12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 ,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表示:「阿季:⒈這次交易有華固建 設居中仲介和履約保証,沒有上述的問題。⒉我在香港的資 金明天跨年後還是可以再轉,只要分散即可,所以我說三個 月一定OK!」、「…第一次先還銀行650萬還有雅鵑媽媽的300 萬,第二次就可妥善分配(還妳的部分、君凱的貸款還有買 家具)!」、「之後再慢慢把姚大姐的部分轉回來,要付○○ ○路的部分!」等語(原審717卷一第205至206頁),由前開LI NE對話所示,告訴人於106年11月30日起交付40萬元予被告 蘇君旋後,被告蘇君旋再於106年12月12日(即告訴人交付 第二筆借款前一日),向告訴人偽稱要將其他資金妥善還款 分配包含向蘇君凱借款之貸款、購置家具費用、○○○路的房 屋價金,且可在3個月內可以還款等情,核屬事實。 ②告訴人於匯款700萬元予被告蘇君旋前(匯款時間為106年12 月13日上午11時48分許,他卷第132頁),與被告蘇君旋間 於106年12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告訴人表示「那你 房子裝黃錢勒(按:應指裝潢)」、被告蘇君旋回應「12樓 標準實品屋裝潢公司會做好,我只要買家具啊!100萬可以 搞定吧!」,告訴人稱「那你哪去又生100萬 12樓(按指○○○ ○12樓房屋) 真的有租了齁」,被告蘇君旋則稱「1/5的房款 啊!哥哥也會去貸款啊!」、「是租購,等於是買了!」, 告訴人答「反正 我們都知道 現這樣都是為了讓媽媽好過 以後也不會有遺憾」,被告蘇君旋則稱「哥哥辛苦那麼久, 剩下時間就是我的啦!」、「我很想說阿季不要太勉強 可



是…真的只差一個月!」,告訴人回應以「如果真有700 你 一定這3個月要優先處理 不要跟我又一直拖下去 可以嗎」( 他卷第136至137、219頁),是觀諸前後文內容,足見告訴 人乃信任被告蘇君旋所稱此次借款係用以支付○○○○12樓房屋 購置家具費用,以了卻母親北上與被告蘇君旋同住之心願, 始願意於106年12月13日再次借款700萬元等情無訛,顯見證 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證稱被告蘇君旋向渠等佯示購買○○ ○○12樓房屋藉詞詐財等情,亦屬有據。
 ⑶告訴人於分別匯款174萬元、126萬元(共計300萬元)予被告蘇 君旋前(匯款時間為107年1月4日中午12時17分、下午1時13 許,他卷第133頁),與被告蘇君旋間於107年1月4日之LINE 對話紀錄所示(他卷第141至143頁):  告 訴 人:阿旋已湊到二佰伍,其他再湊看看,最大極限就       三佰,再多真的沒辦法。 被告蘇君旋:感恩阿季!讚嘆阿季 告 訴 人:湊到跟再你說 被告蘇君旋:會計師預計明天作業,因匯到香港正常須隔日,       除非發2次電報,阿季今天3:30前有法度處理        嗎? (不然明天會計師會很緊張…) 告 訴 人:還差50萬,還沒消息錢也還沒拿到我再問看看萬       一沒50萬你有嗎 被告蘇君旋:麻煩阿季了!我正在找手錶的盒子(不知塞哪去       了…) 我先處理手錶的部分!我還有一只戴了12       年的沛納海手錶(就是丞小時候拿在手上轉、掉       到地上那只),之前有人收20萬元左右現在景       氣差,應該沒辦法那麼高…我去錶店問問看 告 訴 人:一樣匯到聯邦三重嗎 … 告 訴 人:會分2地方匯 哈人生有多少個機會 既然來了就       抓住 也不會有遺憾 哥哥也能過比現在好 拼了 被告蘇君旋:我還是一樣給阿季空白支票! 告 訴 人:OK 我看下午錢可以到嗎…分2筆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萬匯出去了   佐以證人蘇君凱於原審證稱:107年1月2日我也有增貸300萬 元給蘇君旋,因為蘇君旋說要用在○○○○買椅子、冷氣這些, 雖然300萬對我而言很多,但為了實現母親的心願,且蘇君 旋也說很快就會還我,我就借300萬給蘇君旋,我因為這筆 貸款,後面的生活很慘,被告不還錢,也不肯付利息錢,後 來發現根本沒買○○○○12樓房屋等語(原審717卷一第498、499 頁),可稽告訴人與證人蘇君凱因受被告蘇君旋誆稱購買○○○ ○12樓房屋,購置家具、家電資金不足,且為母親之照料、 手足情誼兼有不動產投資之共同理念,始有借款匯予被告蘇 君旋以作為財務規劃之舉,怎料被告蘇君旋始終無購置任何 不動產,所謂購置「○○○○12樓房屋」接母親同住盡孝,純然 係被告蘇君旋用以誆騙告訴人以獲取現金得手之詐術等情無 訛。
 ⑷告訴人於108年2月2日匯款50萬元予被告蘇君旋前(匯款時間 為108年2月2日中午12時22分,他卷第134頁),與被告蘇君 旋間於108年2月1日至同年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他卷 第144至145頁):  
告 訴 人:你有想要那些家具嗎 被告蘇君旋:是OK啦!再找也差不多…因為便宜的根本不會       買 告 訴 人:你說缺多少 被告蘇君旋:40~50吧! … 告 訴 人:最後談得如何 錢匯了 用急件匯   由上開LINE對話所示,可見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50萬 元是蘇君旋說要買沙發,並稱過年後媽媽就可以來臺北住而 匯款等語(原審717卷一第441頁),堪認屬實,本案被告蘇君 旋既未購置○○○○12樓房屋抑或其他不動產,卻屢以添置家具 等謊言令告訴人陷於錯誤,認其匯款言被告蘇君旋之50萬元 係用以購置家具以達成接母親前來居住以盡孝道,足認被告 蘇君旋詐欺取財之犯行,已臻無疑。
3、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佯稱購買○○○○12樓房屋需接母親北上而 有購屋、購買家具、裝潢等誆詞,無還款真意,竟虛應告訴



人要求「講好最慢2個月喔 (106年11月30日,他卷第135頁) 、「你一定這3個月要優先處理 不要跟我又一直拖下去 可 以嗎」(106年12月13日,他卷第137頁),與被告迭續以下列 謊言,虛構各種不實還款方式,拖延並拒不還款,致使告訴 人就被告蘇君旋陳雅鵑2人之清償意願、還款能力等借款 重要事項陷於錯誤,而同意延展還款期限,被告2人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行,事證俱明:
 ⑴107年3月1日,告訴人表示「君旋 你所有借款沒要提前還 都 要3/13才一起匯是嗎」,被告蘇君旋佯稱「因為後來代書採 資金分散匯入(一期九十幾港幣…),也因為過年假期,二月 的部分本週會陸續到,三月的就下週到,那就到3/13一併還 款,OK?支票只保證之用,麻煩阿季不要軋,我會用公司名 義匯款,麻煩阿季了!另我明天要出差,到香港和北京(可 能順道首爾),約一週回來!3Q」(他卷第147頁),被告蘇君 旋所稱「代書採資金分散匯入」、「港幣」等語,為其拖延 還款之虛詞話術,而其所稱「明天要出差,到香港和北京( 可能順道首爾)…」乙節,核與被告蘇君旋之107年1月1日起 至108年10月31日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紀錄所示,被告蘇 君旋於107年3至6月均無出境紀錄等情不符(本院卷一第171 頁),就此據被告蘇君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言:我於107年 2月9日至13日、同年7月4日至12日的2次出國都是跟陳雅鵑 去日本或韓國玩等語(本院卷二第29頁),可稽被告蘇君旋所 稱「出差」等詞,實為拖延還款之虛詞無訛。
 ⑵107年3月9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佯稱「目前錢已都轉到代 書那裡,…因為公司新設立,最近工作比較忙…」、「…我同 樣下週一併處理完,…原則上晚兩天3/15前ok嗎?利息妳再 一併算給我」等語(偵卷一第83頁),以拖延還款。 ⑶107年3月14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謊稱「鍾董這個月中有 一千八百多萬的貨款到台灣,原本要匯到海外,我昨天電話 和他談過,他『應該』可以幫忙交換一下…所以我明天一早就『 飛香港』,把資金搬到蘇州給他,這樣下週就可以提前還款 ,如果再有意外,月底25日公司結帳四貨款也有雙重保障… 」(偵卷一第85頁),然被告蘇君旋於107年3至6月均無出境 紀錄等情(本院卷一第171頁),足見被告蘇君旋設詞拖延之 意圖,至臻無訛。
 ⑷107年4月9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誆稱「…鍾董的貨款也還 在等我,所以阿季不用擔心,我想就13日星期五處理完(利 息再加計一個月)…」等語(偵一卷第89頁)藉詞拖延還款。 ⑸107年4月13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佯以「…今天貨款到我公 司名下的帳戶是ok的,只是要匯到阿季的那一段要人工處理



,無法由系統設定…我又不想假手會計(因為這次我多拿了30 0萬的額度,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所以錢星期一匯到ok嗎 ?…」、「另詳見新聞!原本我不想讓阿季擔心!因為這個 事件我們商杰的資金…也『暫時』被董事會凍結了…所以最近比 較忙,…」等誆詞(偵卷一第91頁),再度延期還款。 ⑹107年4月20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誆以「阿季:真是sorry !sorry!…星期二原本我到聯邦中和分行申請解除帳戶凍結 ,原本也說用護照就可以(我的身分證也丟了),等總行作業 即可,結果今天又說不行(因為金額太大),所以現在的情是 星期一我會回竹東辦新身分證(順便回家),之後到中和的聯 邦補身分驗證,這樣就ok了!麻煩阿季再等我兩天!拜託阿 季不要罵我,資金已到聯判的帳戶,請阿季放心,下週我一 定搞定!」;107年4月23日被告蘇君旋對告訴人稱「阿季: 現在我已到聯邦中和辦理補件…明天(最遲後天)可以匯款, 真是sorry!sorry!」等語(偵卷一第93、95頁),然依被告 蘇君旋之聯邦三重分行帳戶及支票存款往來資料所示,被告 蘇君旋於107年4月13日之活期帳戶餘額僅有139元(偵卷二第 71頁)、支票存款帳戶內僅留有107年3月31日經交票扣帳後 之67元(偵卷二第77頁),復據被告蘇君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承其並無聯邦銀行中和分行的帳戶資料(待詢問被告蘇君 旋),足見被告蘇君旋於107年4月13日對告訴人所稱「聯邦 中和分行」、「金額太大」、「資金已到聯邦的帳戶」等語 ,核屬虛偽騙詞,目的僅為拖延清償而已。
 ⑺107年5月9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謊稱「再向阿季報告,我 五月底真、真、真…的要搬家了!房子也不租購、直接買下 了,過程峰迴路轉,明天有空檔我再打電話給阿季!阿季, 這間房子也妳和大姐、哥哥一起出錢、出力買下的,就是我 們一家人的,歡迎阿季一起來當貴婦吧!(我只是妳們的打 工仔…)」等語(他卷第220頁),就此被告2人均坦言其並未 於107年、108年間購置任何不動產,亦未將告訴人支借之款 項用於購置任何不動產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蘇君旋所稱 「搬家」、「直接買了」、「這間房子也妳和大姐、哥哥一 起出錢、出力買下的」云云,僅係為取信於告訴人之誆詞。 ⑻107年5月23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稱「阿季:昨天臺企銀 分行已將存款證明送至總行(對房貸可大大加分);剛才稍 早和分行經理談到我明天要將存款匯出,但他希望等明後天 總行房貸核定後再將存款轉出,不然這樣有點『假假的』(不 !是太假了!怕總行主管來個回馬槍,這樣就叭噗了!), 所以麻煩阿季再等我一兩天,我們趕星期五3:30前,阿季就 和好朋友緩一緩,時間不要和他說的太急!我和雅鵑這星期



就要動手整理搬家,房東也只能給我們延到月底,現在就等 房貸下來,就萬事OK了!」等語(他卷第221頁);107年5月2 5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稱「剛才和分行經理聯繫,房貸 案因為金額較大(貸4800萬),現在還卡在總行主管手上( 他說一早就有和總行照會,得知今天會順利核准下來,只是 我們用類似存單回存的概念提出存款證明,匯出還是要稍等 …)。阿季再等我一下下,我稍晩再和阿季回報!」、「只是 想到這次終於可以接阿娘上來一起住…(阿季在台北也有個地 方要待多久、就待多久),就覺得一切都值得了!」、「這 都是大家一起努力的結果」、「房貸下來了…抱歉又要拖到 下星期…」(他卷第222、223頁);107年5月28日,被告蘇君 旋稱「我待會2:00到台企銀塔城街總行簽約對保…麻煩阿季 等我的消息!」(他卷第224頁)等謊言,被告蘇君旋業已坦 言其並無購置不動產之計畫,且其與被告陳雅鵑名下並無任 何不動產等情(本院卷二第20、28頁),則被告蘇君旋上開多 次諉稱申辦「房貸」等情,使告訴人誤認被告蘇君旋購置不 動產,即將「搬家」、「接阿娘上來一起住」、「阿季在台 北也有個地方要待多久、就待多久」等,甚至偽稱將以不存 在之不動產貸款還債等虛詞,目的無非為拖延還款,至臻無 疑。
 ⑼107年7月16日,被告蘇君旋再向告訴人騙稱「阿季:我剛從 銀行出來…我知道我今天又讓妳失望又難過,身為弟弟的我 也不該讓妳受到這樣欠人錢的委曲…我也知道今天一定會被 妳罵死!但我還是要打電話向妳說明,別人我可以態度強硬 ,但我只能向阿季求饒,因為如果阿季不幫我,這世界上我 還能指望誰?再次向阿季保證我有錢可以還款(房子也買, 月底前一定會搬家,接阿娘上台北…),所以阿季看完給我 個OK,我立刻call阿季!」等語(他卷第225頁);107年7月2 4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佯稱:「阿季:在運動嗎?我今 天和姚少東在大園的工廠趕模具,現在才要回台北。我待會 先到○○○路那看油漆漆得如何(還有其他要調整的部分), 以確保明天可以順利交屋,晚點再把台幣拿給阿季!我稍晚 OK再和阿季聯絡!」等語(他卷第226頁);益徵被告蘇君旋 除藉詞拖延還款外,另誆稱其著手於「○○○路」房屋之油漆 、「月底前一定會搬家」、「接阿娘上台北」云云,令告訴 人相信被告2人確有購置不動產,僅係因各式各樣突發事故 造成被告2人一再推遲還款,至此,告訴人仍陷於被告等編 織之話術,對於被告2人質並無還款之真意,毫無覺察。 ⑽直至107年7月25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誆稱:「阿季:和 姚少東開會處理實價登錄的資金流向!等我一下下!」等語



(他卷第226頁);107年8月6日,被告蘇君旋向告訴人佯以 「阿季:抱歉早上在開會!我現在和雅鵑在一起,要去銀行 處理兩家公司匯款的部分(上週的票),還有4500萬貸款的 部分(都要雅鵑簽字),因為怕被雅鵑發現我們把票款分了 ,我連同30萬明天再私下匯給阿季好嗎?」(他卷第227頁) ;嗣於107年8月8日,被告陳雅鵑向告訴人謊稱「二姐:君 旋剛回來提到剛才在路上和妳通電話,請二姐放心,我和君 旋今天在銀行已簽約完成,真的不用擔心,我們一定會處理 妥當。 晚安!」等語(他卷第191頁);被告蘇君旋多次表 示已經購買房屋要接其等母親北上同住,且該房有大姐(即 蘇君平)、告訴人、哥哥(即蘇君凱)一起出錢出力,並隨 時報告將處理貸款,提及將回去○○○路(○○○○12樓房屋位處 之道路)油漆狀況可順利交屋,被告陳雅鵑甚於107年8月8 日亦傳送訊息稱已經簽約完成要告訴人放心,足見被告蘇君 旋拿取告訴人4筆借款共1,090萬元後,即一直回報房屋貸款 、裝潢、交屋入宅等進度供告訴人知悉,被告陳雅鵑亦知此 情,仍於107年8月8日回覆告訴人已簽約完成,使告訴人對 於已有購買○○○○12樓房屋之事更加深信不疑。 ⑾由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所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君凱 上開證述情節均為相符,益徵被告蘇君旋確實有向告訴人佯 稱有購買○○○○12樓房屋欲接母親北上同住之事,被告陳雅鵑 亦知並無購買○○○○12樓房屋、辦理房屋貸款乙情,竟為免東 窗事發,共同佯稱有辦理銀行貸款之事而蒙騙告訴人,足認 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具有犯意聯絡甚明。
4、又被告陳雅鵑除上開證據資料外,尚有下列事證可茲認定被 告陳雅鵑主觀上確有與被告蘇君旋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而向告訴人施以詐欺:
 ⑴被告陳雅鵑於106年8月與被告蘇君旋返回新竹老家時,被告 蘇君旋佯稱購買○○○○12樓房屋一事時,被告陳雅鵑即在旁附 和,稱需繳交350萬元款項,甚而鼓吹可向告訴人借款等情 節,已據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證述綦詳(原審717卷 一第440、485頁),是被告陳雅鵑於此時不僅知情被告蘇君 旋無購買○○○○12樓房屋計畫,更捏造不實之繳款事實,而與 被告蘇君旋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附和、鼓吹告訴 人,客觀上已有行為分擔,概無疑義。至於被告陳雅鵑於10 7年8月8日所傳送予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191頁) ,僅是被告陳雅鵑欲避免事跡敗露而為之圓謊訊息,自不影 響被告陳雅鵑與被告蘇君旋共謀詐欺,向告訴人施以詐術之 成立時點,更可證明被告陳雅鵑與被告蘇君旋間確實具有犯 意聯絡至明。




 ⑵再者,被告蘇君旋於107年9月16日起始起租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7樓,並從內湖搬家至新租屋處,為被告蘇君旋 供稱在卷(原審717卷一第388頁),另有被告蘇君旋承租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租賃契約在卷可參(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416號偵查卷,下稱偵續卷,第 185至189頁),然核以告訴人與被告陳雅鵑間於107年7月25 日至同年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二第289-291頁), 告訴人詢問被告陳雅鵑107年7月26日幾點入宅欲前往煮湯圓 ,被告陳雅鵑竟於107年7月26日稱「君旋說中午先煮個龍眼 湯圓意思一下!他下午好像要趕去岡山,詳細妳再問君旋! 」、「明天晚上倆個都要補習,假日找時間再Happy~」等訊 息,惟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既係於107年9月16日方搬家至臺 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可見被告陳雅鵑亦明知107 年7月26日並無搬家入宅(不論是買房或是租房)之事,竟 回覆上開訊息內容,若非被告陳雅鵑早已知悉被告蘇君旋有 向告訴人訛詐購買○○○○12樓房屋一事,豈需製造於107年7月 26日已搬家入住新宅之假象必要,益徵被告陳雅鵑並非毫不 知情,而係與被告蘇君旋間具有犯意聯絡而為上開行為分擔 ,實為明確。
 ⑶又107年8月8日傳送予告訴人之LINE訊息乃被告陳雅鵑所使用 傳送,而非被告蘇君旋所傳乙節,依該訊息內容觀之(他卷 第191頁),並無被告蘇君旋利用被告陳雅鵑手機傳發訊息 之任何表示,且對話之語氣、稱謂等均非被告蘇君旋平日慣 用之「阿季」稱呼,而係使用「二姐」,佐以證人蘇君平於 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蘇君旋常用被告陳雅鵑之手機跟我 聯絡,我是透過內容以及稱呼我為「阿季」確認是被告蘇君 旋所傳送,被告陳雅鵑就會尊稱我為大姊等語(原審717卷 一第370頁),故上開訊息既非被告蘇君旋平日慣用方式, 況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甚為頻繁,毫無阻礙, 並無以被告陳雅鵑手機作為聯繫方式之必要,則上開107年8 月8日訊息確係由被告陳雅鵑所傳送無訛,附此說明。(三)綜上所述,本院參酌上開證據相互勾稽,足認被告蘇君旋陳雅鵑自始均無購買○○○○12樓房屋之計畫,然仍向告訴人佯 稱接母親北上同住為由而需購買○○○○12樓房屋等語,持續向 告訴人借款,且被告陳雅鵑於106年8月之初即知此事,而向 告訴人、蘇君凱表示要繳「○○○路房子」350萬元,顯然被告 蘇君旋陳雅鵑自始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一同營造 購買○○○○12樓房屋之假象,嗣為使告訴人、蘇君凱等人對此 更加堅信,邀集至○○○○12樓房屋周邊參觀、並數度佯裝回報 申辦房貸、裝潢進度等作為,持續詐騙告訴人而取得其信任



,以致告訴人陸續共交付1,090萬元予被告蘇君旋等情,事 證俱明。
二、犯罪事實欄一、㈡:
  訊據被告蘇君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此部分詐欺取財 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9、198頁),此外復有下列 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蘇君旋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
(一)被告蘇君旋有於107年7月31日向告訴人借款30萬元,並承諾 將於7日內還款等事實,有告訴人107年7月31日匯款30萬元 給被告蘇君旋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他卷第149 頁)。又許博善「阿善哥」有因霹靂布袋戲內線交易案經調 查,惟並無命具保強制處分之情形,因此被告蘇君旋並無需 協助「阿善哥」辦理具保之情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1年2月13日勘驗「105年度他字第6325號卷及相關案 卷」之勘驗筆錄暨簽結簽呈、105年他字第6325號案107年3 月2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偵續卷第253、257至259、262至 271頁),亦據被告蘇君旋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原審717 卷二第9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二)被告蘇君旋明知許博善「阿善哥」並無具保之需求,仍以需 籌措「阿善哥」具保金為由,令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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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