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07號
TPHM,112,附民,1507,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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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
原 告 蔡妘潔

被 告 邱逢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493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判
決,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硃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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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