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91號
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則言(原名陳則言)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航
指定辯護人 黃品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語喆
指定辯護人 王鈴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至13「是否沒收」欄內關於「是
」之記載,應更正為「否」。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至13「是否沒收」欄內關
於「是」之記載,顯係為「否」之誤繕,此觀諸主文欄內未 將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予以宣告沒收,及理由欄伍、三 關於沒收之說明已詳述就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不予宣告 沒收之理由自明,而此不影響本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