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高聖林
代 理 人 高珮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祥發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融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2年11月15日 9,420元 FA066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