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道路實業有限公司 陳承瀚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4月20日 500,000元 GN734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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