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95號
ULDV,113,訴,395,202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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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何益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林文藝

訴訟代理人 林慶鑫
被 告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林義崇
江冠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編號6.22平方公尺之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C,面積6.22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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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