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代 理 人 蘇軒平
關 係 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翁子捷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伶榕律師為被繼承人翁子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
○○鎮○○里○○000○00號、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
准對被繼承人翁子捷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翁子捷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時,被繼承人翁子捷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子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被繼承人翁子捷於民國(下同)113年7
月19日死亡,生前與聲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又被繼承人之
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274
號准予備查在案,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債權行使權利,為保障前述債權,因此
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雲林縣北港地
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4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北港鎮農會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被繼承人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可供證明,本院也主
動調取前述拋棄繼承事件聲請卷宗,核對卷內證據資料,確
認為事實,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翁子捷之遺產確實是無人承認
繼承的狀態。因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
承人翁子捷之遺產管理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惟其繼承人
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
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
不相符;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
識及管理能力,難認屬適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而張伶榕
律師已具狀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1
份附卷可以佐證,並考量張伶榕律師現為執業律師,不但具
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
倘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
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的任
務。基於前述理由,本院認為由張伶榕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上 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依據民法第1185 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417 00/00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74 00/00 3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78 00/00 4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1 00/000 5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75 00/00 6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98 00/000 7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67 00/000 8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號房屋 86.9 00/00 9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號00樓之00房屋 100.9 1/18 10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號00樓之00房屋 27.7 1/1 11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號00樓之00房屋 51.8 1/18 12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鄰○○000000號房屋 591.4 0000000000/0000000000 13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00號房屋 200.2 100000/100000 編號 財產標示 數量 14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金額新臺幣000000元 15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廠牌:三陽;年份:2023) 1輛 1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廠牌:Mercedes-Benz;年份:2020) 1輛 備註 前述拋棄繼承事件卷附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編號16所示車輛此筆財產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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