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35號
ULDV,113,家繼訴,35,202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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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呂賢隆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賢忠蔡呂梅英呂梅蘭呂梅華、呂
建平間因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萬9,53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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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