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蔡安聯即蔡崑林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華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6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