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447號
ULDV,113,司繼,1447,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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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吳尚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吳延福(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團法人聯合
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㈡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
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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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