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129號
ULDV,113,司促,8129,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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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 務 人 林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35,405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指數
型房貸指標利率1.717%(固定加碼0.54%),目前年利率2.257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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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