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79號
ULDV,113,司促,807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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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


債 務 人 周婞綺周怡


周鉑駿即周銘信


李鈺甄李昱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參佰貳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26元 李鈺甄李昱慧周婞綺周怡君、周鉑駿即周銘信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7326元 李鈺甄李昱慧周婞綺周怡君、周鉑駿即周銘信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26元 李鈺甄李昱慧周婞綺周怡君、周鉑駿即周銘信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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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