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務 人 林奕傑即林致傑
吳文科
一、債務人林奕傑即林致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3,
3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按農
業部規定之利率1.9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
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
計收違約金;逾期逾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
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
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核定利
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
債務人林奕傑即林致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
務人吳文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