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302號
ULDV,113,司促,730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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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啓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捌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3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09元 廖啓良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70376元 廖啓良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09元 廖啓良 暨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0376元 廖啓良 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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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