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8號
聲 請 人 吳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峻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