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3號附民原告 李嘉惠附民被告 張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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