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83號
ULDM,113,附民,68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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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附民原告 李嘉惠

附民被告 張釋文



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1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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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