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20號
ULDM,113,附民,620,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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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張信慶住所詳卷
被 告 楊慧玲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上
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
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
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
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
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
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
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
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
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無管轄權之
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
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
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
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三、經查,被告楊慧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948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審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參。原告本件
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依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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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