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31號
ULDM,113,附民,531,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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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
送達代收人 凃冠
被 告 倪翰元




黃冠豪

林冠宏

盧書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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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