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14號
ULDM,113,附民,41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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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侯珷文
被 告 陳金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金簡字第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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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