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21號
ULDM,113,聲,821,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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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尹議


具 保 人 張立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張立偉因受刑人張尹議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
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雲林檢署113年
度執字第152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雲林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
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4萬元,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13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雲林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高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然查,受刑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按受刑人之住所送達執行傳
票,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7月30日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
保人應於上開時間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逾
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並未遵
期到庭,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
,仍拘提無著等情,有雲林檢署112年6月7日雲檢亮嚴112
執1528字第1139017053號函文、新北地檢署113年7月10日新
北檢貞(寅112執助字第2385號)函文、送達證書、拘票暨
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訛;此
外,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偕
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乙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
已逃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補充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
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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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