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林哲明
林張秀鑾
居現住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福安老人 療養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孟炫
原 告 林奈青
林芳珊
林珊湘
被 告 劉貞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0號過失傷害案件(嗣改行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