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玄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晚間6時3分許
,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
市民生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市○○路000號前
時,貿然駛入對向車道,適未成年之告訴人甲○○(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騎乘自行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由東往西方
向駛至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
受有胸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業於113年11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
戶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