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94號
ULDM,112,訴,59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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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畇豪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張蓁騏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沈伯謙律師(112年度訴字第261、594號)
被 告 蔡昀珊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372、4490、5671、6091、6411號)暨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2525、3710、1056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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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