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陳曉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李萬喜
李萬發
林李金里
高李春稻
林李菊
陳慧敏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面積約1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
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計
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150平方公尺=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