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張永呈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如
附表所示區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原告及張阿
祥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系
爭土地自現行地號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再將分出之新地號土
地,於民國74年2月4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
銷。核其上開訴之聲明,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屬數項標的
相互競合,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7
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84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日治時期地號 現行地號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公告現值 (元/㎡) 原告主張 系爭土地面積 (㎡) 價 額 (新臺幣) 1 苗栗一堡維祥庄土名內麻248-1地號 0000-000地號土地 (附圖橘色區域) 27,000 578 15,606,000元 2 苗栗一堡維祥庄土名內麻249-2地號 0000-000地號土地 (附圖黃色區域) 263 7,101,000元 合計 22,70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