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43號
MLDV,113,補,214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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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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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