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44號
MLDV,113,補,204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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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林芫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朝鴻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鄭朝鴻鄭智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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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