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賴金瑩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杜健榮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
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592,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杜健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76建號建物(門牌:苗
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4樓)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
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77地號土地 18,007元 2796.39 161/20000 1/1 405,354元 2 576建號 (門牌: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4樓)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 374,050元 1/1 1/2 187,025元 合 計 592,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