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27號
MLDV,113,補,1827,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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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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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