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93號
MLDV,113,補,1693,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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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逸斌
上列原告及被告高明慧布布屋服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以高明慧布布屋服飾為被告,原告應陳報高
明慧布布屋服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
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
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
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
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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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