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85號
MLDV,113,補,1485,202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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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郭豐竣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范家華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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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