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銘豪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54號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113年11月8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113年2月29日追加請求確認
被上訴人持有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
付命令)所示對上訴人債權(含本金、利息、違約金)不存在,是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萬8,5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3萬7,789元 1 利息 3萬7,789元 112年5月10日 113年2月28日 (295/366) 16% 4,873元 2 違約金 295日×日息萬分之5 5,574元 請求金額 8,762元 1 利息 8,762元 112年5月10日 113年2月28日 (295/366) 16% 1,130元 2 違約金 295日×日息萬分之5 1,292元 請求金額 1萬4,956元 1 利息 1萬4,956元 112年5月10日 113年2月28日 (295/366) 16% 1,929元 2 違約金 295日×日息萬分之5 2,206元 合計 7萬8,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