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3年度,157號
MLDV,113,司調,157,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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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詹小萍
相 對 人 博達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芬



相 對 人 黃淑芬



黃啟鴻

薛碧麗

代 理 人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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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