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4號
MLDV,113,司拍,104,202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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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尤裕民
相 對 人 徐享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5月
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
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分別於⑴101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萬元,
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30日至121年5
月30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貸款,相對人自113年6月30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
9,466,765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⑵向聲請人借款1,00
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30日
至114年5月30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自113年6月20日起不為清償
,尚積欠9,995,227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
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另經本院於11
3年10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
於同年月17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
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公館鄉 公館 1103 3,410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75 公館鄉公館段1103地號 館東村12鄰館東166之1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260.47 二層:237.6 合計:498.07 陽台:33.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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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