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湯岩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1,66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岩騰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26年03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2日止累計249,197元正未給付,其中232,178元為本
金;17,0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湯岩騰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
126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444,819元正未給付,其中
413,375元為本金;31,4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湯岩騰於民國112
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
月04日起至民國126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1,437,65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85,762元為本金;51,891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178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3375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湯岩騰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