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79號
MLDV,113,司促,797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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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391元,及其中49,245元自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書明 於113年05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李
書明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9245元,但於113年10月2
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
等,共計新臺幣5239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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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