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94號
MLDV,113,司促,749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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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呂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577元,及自99年3
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呂文智前於民國93年8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6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577元,並
自99年3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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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