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20號
MLDV,113,勞訴,20,202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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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彭達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區營運處」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
栗區營業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係
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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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