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55號
MLDV,112,訴,35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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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張岳峰
相 對 人 呂舜玄(即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

呂舜堅(即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

周雅雯(即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

古阿宇(即古張綉娥之繼承人)

呂傑
呂來富

上列原告與古張辛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
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
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
其繼承人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民國87年度台上字
第1006號判決意旨可以參照)。
二、經查:聲明人即原告分別於113年7月9日以民事更正聲明承
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17頁)、於113年8月5日以民事更正
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53頁)、於113年8月21日以民
事補正狀(本院卷㈡第601頁),聲明就其於112年4月14日起
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古張綉娥(90年3月22日死亡
)部分由呂舜玄呂舜堅周雅雯呂傑爾、呂來富、古阿
宇承受訴訟。但因古張綉娥非訴訟進行中死亡,且呂傑爾、
呂來富經本院向臺中○○○○○○○○○查詢結果,確認呂傑爾、呂
來富應非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此有臺中○○○○○○○○○113年
7月5日中市潭戶字第1130002807號函1份(本院卷㈡第513、5
14頁)在卷可佐,是依上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
聲明人前揭承受訴訟之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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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