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承信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廖柄曜
被 告 ARIDA MELANIE MAGNAYE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
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
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
3年10月8日,以112 年度偵字第8092 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惟迄同年11月14日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該案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影本、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附卷可稽;而原
告於113 年11月5日即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日期註記章在卷可憑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繫屬前
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又按起訴是否
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
即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
訴之欠缺。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因不
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又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於
刑事案件繫屬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
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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