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盛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28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盛炫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市○○路000巷000弄
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彭盛炫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
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
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
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新竹縣○○市○○路000巷000
弄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