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88號
MLDM,113,聲,788,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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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盛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28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盛炫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市○○路000巷000弄
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彭盛炫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
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
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
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新竹縣○○市○○路000巷000
弄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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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