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39號
MLDM,113,易,539,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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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璧英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苗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璧英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
月23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苗栗縣○○鄉○○○街00號3樓頂樓
公共空間,持掃把破壞告訴人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領之曬衣鍊2條及監視器鏡頭,致上開曬衣鍊、監視器不堪
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告訴被告陳璧英
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
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
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依照前
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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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