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李畇萱(原名李雲鶯)
被 告 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就被告對原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部分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即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112年
度原重訴第3號判決主文第3項及附表三編號32)。然因原告 於起訴狀載明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判決者,則聲請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