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永豊
代 理 人 楊曜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張川桂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田蒲分社 113年3月16日 35,000元 GA0866204 0700310001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