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54號
HLDV,113,訴,354,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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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被 告 楊忠誠

被 告 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應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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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